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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事前无明确约定,劳务费咋担负?

桐柏县法院:事前无明确约定,劳务费咋担负?
2023-11-03 17:26:38 来源:桐柏县法院

为买卖树木提供劳务,劳务费谁担负?11月2日,桐柏县法院吴城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8月,余某购买唐某一批树木,并请代某为唐某伐树转运这批树木提供劳务,约定每吨树木20元,合计2700元劳务费。劳务结束后,代某找到唐某要求支付费用,可唐某拒不支付并告诉代某该钱应由余某支付,后余某也拒绝支付,辩称代某是为唐某劳动,应由唐某支付,无奈代某将唐某、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的劳务费在事前无明确约定,且不属于当地交易惯。唐某在树木装车过磅前,负有伐树转运交付义务,代某的劳务发生在装车过磅前,代某实际为唐某提供劳务,二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代某是提供劳务一方,唐某为接受劳务一方,劳务费应由接受劳务且履行交付义务一方即唐某支付。

法官说法:对于为买卖双方提供劳务,双方互相推诿拒不支付劳务费的行为,一是看双方有无明确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二是看交易惯应由双方谁支付;三是如果根据前两项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重点看提供劳务行为是在买卖合同的哪一阶段,该阶段由谁履行义务,为谁提供劳务,由履行义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支付劳务费即可。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供稿: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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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