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己当时太冲动,不应该把孩子留在法庭,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这是王某某在悔过书上写下的语句。
近日,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方城县人民法院杨楼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被告王某某将8岁孩子也带到了法庭。庭审结束后,王某某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按指印,并将孩子遗弃在法庭自行离去。经法庭工作人员再三联系解释劝说,王某某始终拒绝领走孩子。
针对王某某以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庭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王某某拘传到案,对其批评教育,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省,表示不该一时冲动丢下孩子,并写下悔过书。考虑到王某某认错态度较好,且其未成年孩子确需人照顾,法庭决定减轻对其处罚,不再对其进行拘留,对其训诫后,仅做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王某某也将孩子接回了家中。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所有父母:孩子是无辜的,不要因父母感情不和,以孩子为“出气筒”,给孩子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灵创伤。即使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也要担负起家长应尽的职责。父母闹离婚,如果丢弃孩子不管,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遗弃罪。遗弃罪一旦被认定,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供稿:程远景 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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