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不教,父之过。”小孩子顽皮好动是这个年龄阶段的性格特征,家长应该正确引导,加强看管教育。孩子犯错,家长有责任,“少不更事”不是家长的“挡箭牌”。近日,淅川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熊孩子”惹祸导致邻居财产损失的案件。
案情回顾
崔某仓库内存放着待出售的全新家用电器,院内堆放着废纸箱及其他杂物,8岁的小汪在其院内玩耍,出于好奇,用打火机将塑料堆点燃,引发火灾,导致崔某房屋墙面、门窗、存放的电器等物品都有不同程度的损毁。崔某与小汪父亲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小汪父亲赔偿被毁损的全新家用电器的损失。
调解过程
淅川法院盛湾法庭闫洪照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发现本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崔某仓库内存放的全新电器已经烧毁,损失价值无法准确估量;二是双方系同村村民,火灾系小孩子好奇贪玩造成,简单一判了之,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
为促进睦邻友好,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闫法官通过背靠背方式开展调解。一边向原告释明其需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一边向被告释明,虽原告的实际损失尚未量化,损害实际存在,加之监护人缺乏对孩子安全教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多轮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双方在法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汪现年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玩火致灾导致崔某经济损失,而汪某作为小汪的监护人,应当就崔某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熊孩子”玩火致灾,监护人须“买单”,小孩子天性好玩好动,家长们务必看管好小孩,家中打火机、火柴等尽量放在小孩子看不见、够不着的地方,易燃物品务必放在安全干燥的地方,时刻加强孩子安全教育,切实尽到监护责任。(供稿:王范)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