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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在抖音和微信散布、转发不实信息污蔑他人被判赔偿

南召法院:在抖音和微信散布、转发不实信息污蔑他人被判赔偿
2023-11-10 18:00:20 来源:南召法院

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以法治力量助推辖区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据悉,南阳某农业公司与南召某园林苗木公司均系从事花卉种植、树木种植经营、园艺产品种植等产业的企业。6月10日,南召某苗木公司从南阳某农业公司购买苗木装车过程中,双方因苗木价格发生争执,南召某苗木公司员工拍摄了双方争执的视频,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配以“装一半坐地起价,估计是快倒闭了”、“不要苗木不让走”等词汇在抖音平台及微信群发布,带动公司员工进行传播,并配以负面评论带动舆论,在行业内的微信群和抖音平台上发布、传播。南阳某农业公司得知后认为南召某苗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南召县法院。

南召县法院南河店法庭吴丰成法官承办此案后,认为此案对营造当前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遂邀请县人大代表及院领导共同观摩庭审。

经审理查明,南阳某农业公司临时涨价事出有因,系双方对苗木的规格要求产生异议、交易时反复装卸车产生矛盾、同时有其他客户愿意按同等价格购买等因素造成,并非被告所称的“坐地起价”,也不存在“不要苗木不让走”的情况。

由于南召某苗木公司及其员工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及微信群发布以上不实信息,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发布、转发以上信息的抖音账号粉丝众多,受众面较广;发布转发信息的微信群及受众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均系行业内部人群聚集所在,对南阳某农业公司的名誉影响较大,造成了南阳某农业公司在网上的消极评价后果,并导致南阳某农业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受此影响要求退还定金、欲解除合同,所以,南召某苗木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对南阳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名誉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判决南召某苗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立即停止对南阳某农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某名誉权的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南阳某农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某因名誉受损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南召某苗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不服此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非法外之地,行为人的行为同样受法律约束。自然人与法人均具有人格权,享有相应的权利,行为人不仅不能随意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不得随意侵害法人的人格权,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权利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稿:宁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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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