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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网上跟帖骂人?赔钱+道歉!

南召法院:网上跟帖骂人?赔钱+道歉!
2023-11-13 17:44:03 来源:南召法院

面对人际矛盾,有的人会采取积极的、乐观的方式避免矛盾升级,但也有人仅以自己自私的价值观来衡量别人,甚至怀有恶意侵犯他人,为图一时之快,而不考虑行为后果。一女子在网上任性跟帖骂人,另一女子该如何维权?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孙某系职业律师,林某系广东省某市居民,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文化、教育咨询等业务的公司。孙某与林某均报名参加该公司的网络课程学,双方互不相识。2021年7月19日起,林某陆续在北京某教育公司APP网站对孙某的作业评论区发表侮辱谩骂性留言共计52条。孙某向北京某教育公司进行数次投诉,要求对林某的侮辱谩骂性留言进行删帖,并对其账号予以封号。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受理孙某第一次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林某对孙某的损害后果扩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某将林某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诉至南召法院。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南河店法庭吴丰成法官受理此案后,经认真研判案情后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素不相识,因共同爱好相遇在网络课堂,本应友好相处,共同进步。而被告林某却在APP上对原告无端持续发布侮辱性、诋毁性言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孙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受理原告第一次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被告林某继续在APP上发布侮辱性言论,致使被告林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扩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林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网站首页位置或中央级新闻媒体向孙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南召县人民法院审查,不得少于100字,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天;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公证费等费用共计11182.8元;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北京某教育公司对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二被告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林某和北京某教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使用者应该依法、合理的使用互联网,让网络新兴媒体成为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阵地。网络使用者利用互联网传播国家法律禁止的有害信息或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负有监管职责,如若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稿:吴丰成 张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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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