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河南
当前位置:新闻 > 地市新闻 > 正文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非法电鱼 后果严重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非法电鱼 后果严重
2023-11-14 18:39:44 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近年来,部分捕鱼爱好者不再满足于垂钓的乐趣,而是采取电鱼工具下水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殊不知,电鱼的方法为法律所禁止,不仅严重危害鱼类生存环境,更会因此将自己捕入法网。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据了解,李某家住在河边,因为嘴馋了想吃点鱼虾,在明知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小清河河道内旁边张贴着禁渔告示的情况下,仍趁晚上人少的时候拿着自制的电鱼工具去了河边电鱼,利用连接电瓶、电抄网和逆变器,捕获各种鱼类共计40余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捕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该案中,被告人通过案件审判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积极自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承办人将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供稿:高雁鸿)

标签: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