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五星法庭处理了一起当事人争议极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经审查认定,明晰了双方争议焦点,化解了纠纷,有力的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销货清单上记载的这项16*9米23根的钢材我确实拉回去了,但是还有被切成3米69根的钢材我也给二被告拉去了,所以这项的金额不应该被减去!”原告张某在庭上多次表示。据了解,二被告为建造房子在原告张某处购买钢材,但由于双方对钢材金额产生了争议,二被告一直未支付钢材款,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一份销货清单、一份发货清单和两个证人证言,用以证明销货清单上记载的16*9米23根的钢材被切成3米69根的给二被告拉去了而且也被使用了。法官经调查认为,发货清单系原告张某写的,没有二被告的签名,无法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原告张某请来的两位证人一是按原告指示给原告运送货物的,二是其证言均系听原告所说,证明力不足,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因此,在最后的判决中,二被告需支付给原告张某的钢材款减去了销货清单中记载的16*9米23根钢材所对应的价值。
法官提醒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基石。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加,许多人都认识到了维权的重要性,并且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但有时明明是当事人认为非常有理的事,最后诉讼请求却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当事人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有维权意识,更要有存证意识。
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迅速、及时地将交易活动中的各项资料保存好,对于书面证据更要尽可能地保存原件;其次,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关键不在于证据的数量多少,而在于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更加清晰明了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收集证据时也要注意合法性。须知“毒树之果”不可食,不能因为过于急切而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暴力、欺诈、胁迫、引诱等方式违背当事人意志自由而获取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仅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丧失证明力,最终得不偿失。(供稿:徐曼)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