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上庄法庭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起事故原告系一名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共涉及六名被告,案情较为复杂。
在收到该案后,王坤亚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力求找到主要矛盾。据了解,该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二轮电动车的驾驶者与受伤者都是未成年人,原告在画室学习后,画室负责人请画室老师帮忙将该学生带回家,在回家途中,画室老师正在一旁停放电动车,该学生独自穿越马路时遭遇另一辆二轮电动车的碰撞、碾压,致使该学生摔倒在地,造成该学生受伤。事故发生后,该学生被及时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另一辆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画室老师承担次要责任,该学生不承担责任。
该案中,画室负责人与画室老师是否应为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分歧较大。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该学生虽系免费搭乘,但并不能免除画室老师在驾驶过程中对学生应尽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画室老师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同时作为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对该学生负有看护责任,在停放电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画室老师系受雇于画室负责人,并受画室负责人安排送原告回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画室老师需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由画室负责人进行赔偿。
由于前期对于各位当事人调解到位,也向画室老师及画室负责人讲清楚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在判决作出后,画室负责人需要赔偿原告34824.56元,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及其父母需赔偿原告86435.39元,几名被告均服判息诉,主动到法庭来,当场履行需要向原告赔付的金额,共计121259.95元。原告对此也连连向承办法官道谢,并为法庭的高效率判案送来了锦旗。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对“好意同乘”这一互助行为给予肯定,但同时要注意,“好意同乘”不等同于完全免责,并不免除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义务,如果驾驶员违规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稿:李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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