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源头,一渠清水自淅川开始流向京津冀等受水地区。丹江库区拥有6万公顷湿地,早在2007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2月6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到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所在地大石桥乡巡回审判案件,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朱某破坏自然保护地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淅川县公安局、大石桥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及近百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案情回顾
据了解,2022年5月,被告人许某、朱某及武某、杨某(二人已判刑)为谋取利益,在淅川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崇德社区对面梁庄陈家湾河段湿地内种植玉米,他人发现后予以制止、并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朱某等人种植农作物区域属于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测量为108.4亩。二被告人种植农作物导致湿地内修复生态项目所种植的芦苇被毁损,按照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种植芦苇项目的造价每亩1521元计算,已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4876.4元。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朱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此次巡回审判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淅川法院副院长张少普担任审判长,审理过程中,经过发问、举证、质证、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诉讼权利,庭审中,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破坏湿地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现身说法告诫他人不要破坏环境,破坏湿地。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需要进行庭下调解工作,故案件在调解后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特别增加了法庭教育环节,检察官和合议庭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法庭教育,就破坏自然保护地的社会危害性和保护环境的必要性进行释法析理。审判长张少普强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完善,彰显了国家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淅川作为丹江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担负着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向北送的历史使命,需要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以实际行动保护环境、保护湿地。
结语
湿地素有“地球之肾”之称,对净化水质、涵养水分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保护好湿地、保护好渠首生态需要司法力量,淅川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扛稳政治责任,持续不断为渠首碧水保驾护航,贡献司法力量。(供稿: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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