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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案例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河南高院案例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0-04-22 11:00:52 来源:豫法阳光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河南高院“苗某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河南高院案例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苗某和平顶山市豫剧团签订《录制协议书》,约定合作录制《王华买爹》戏曲,著作权归苗某单独所有。之后,河南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具《版权证明》,确认《王华买爹》由苗某投资录制并享有维权事宜。2018年9月苗某发现优酷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的《王华买爹》戏曲涉嫌侵权,在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向优酷公司邮寄了《告知函》、《版权证明》。要求优酷公司立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随后,苗某以优酷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商丘中院,请求判令优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该院因优酷公司在一审中已删除侵权作品,判决优酷公司赔偿苗某5000元。优酷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河南高院二审认为,涉案侵权视频是网络用户个人自行上传,优酷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属于直接侵权。《告知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且不足以使优酷公司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优酷公司不具有“明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苗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使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极大丰富了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仅需极低成本即可完整复制,因此控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对于遏制著作权侵权尤为重要。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及帮助侵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隐蔽、疑难、复杂、多样的新型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理论界对侵权判定应当适用的标准争论不休,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与认定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忽视的难题。本案属于典型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法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梳理与阐释。本案对于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引导著作权人合法维权起到了示范作用。(赵筝)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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