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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河南省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河南省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0-04-26 11:33:10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2019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高检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集中管辖专案专办,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稳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办理了一批事关民生民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选择公布五起典型案例,昭示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力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作斗争。

案例一:开封肖某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5 月,被告人肖某莹明知洗护用品厂家“金源日化”(另案处理)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从该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立白”“蓝月亮”“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1016件。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商品价值166420元。

2018年7月14日,兰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肖某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线索移送至兰考县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2018年7月18日,兰考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日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5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肖某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2日,兰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7日,兰考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莹未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立案监督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刑事诉讼诉前主导作用,坚持持续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强化行刑衔接,工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消除认识分歧,合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保护多家知名洗护用品民营企业的商标使用专用权,维护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城乡结合部农资、日用品专项打假活动,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洛阳张某申、武某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申、武某芳(系夫妻关系)为牟取利益,以申芳酒类商行的名义,租用仓库储存、销售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多个注册商标的白酒,先后多次被工商、公安等部门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白酒均为假冒10家酒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价值2670404.4元。

2019年2月21日,洛阳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和3万元。二被告人上诉后,2019年7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服务保障民生的主动作为。本案中,两被告人在2012年至2018年间曾先后被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查获,由于被告人拒不认罪,且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和公安机关之间信息不畅通,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打击。洛阳市检察院在开展侵犯知识产权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线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监督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证,确保被告人犯罪行为得到法律应有惩处。

案例三:郑州陈某昆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11日案发,被告人陈某昆从郑州市信基调味品市场购进散装“福瑞”味精、“伊品”味精和“白浪牌”味精用盐,雇佣被告人王某敏等4人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岳岗村租赁民房进行混合再分装, 包装成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已注册商标“双桥”牌味精进行销售。经鉴定:陈某昆等人生产、销售的“双桥”牌味精系假冒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的“双桥”牌味精。陈某昆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双桥”牌味精库存货值金额12062元,销售金额189144元。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昆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201206元。

2019年8月3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五被告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以王某敏等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处罚金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既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又是对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的重点。该案办理过程中,郑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既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结合案情实际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促使犯罪嫌疑人悔罪认罪,减少社会对抗,提升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安阳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宋某军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石、田某武、潘某涛为河北省沧州泰荣制版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香提供图样,被告人王某香通过其所在公司为王某石、田某武生产载有注册商标“TILAMISUN”的印版,王某石、田某武利用该印版,在共同经营的滑县合盛包装袋厂内,生产载有注册商标“TILAMISUN”的大号现烤袋、中号现烤袋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87000件,该387000件注册商标被销售至陕西省、山东省等地。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军、李某芳在共同经营的汤阴县协盛贸易有限公司内,生产载有注册商标“TILAMISUN”的生日帽、载有注册商标“TILAMISUN”的蛋糕盒、西点盒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28584件,其中148000件系宋某军为被告单位安阳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军提供图样和纸张,以12400元的价格委托安阳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载有注册商标“TILAMISUN”、“TILAMISUN”的纸板,之后宋某军、李某芳雇佣工人将该纸板剪裁、粘贴为纸盒、底托等注册商标标识用于销售。

宋某军通过被告人田某武、潘某涛以1486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石、田某武共同经营的滑县合盛包装袋厂购买载有注册商标“TILAMISUN”的大号现烤袋、中号现烤袋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0万件用于销售。宋某军、李某芳将生产及购买的载有注册商标“TILAMISUN”的现烤袋、载有注册商标“TILAMISUN”的蛋糕盒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70488件以7万余元的价格销售至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等地。

安阳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宋某军、李某芳、王某石、田某武、潘某涛、陶某军、王某香实施上述行为均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

2019年1月3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6月27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宋某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单位安阳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单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8月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人员分布于河南、山东、河北、山西、陕西等多个省份,已形成跨省制版、印刷、加工、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业链,涉案人员多,作案时间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捕上游漏犯,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犯罪主体全面侦查,追加认定安阳市永昌印刷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产业链打击,有效震慑了此类犯罪。通过办理本案,展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企业发展、保障创业创新的实际成效。

案例五:平顶山霍某来、霍某兵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霍某来、霍某兵(二人系父子关系)在未取得牛栏山酒厂授权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在汝州市东营村开设非法加工窝点,雇佣村民加工“百年牛栏山”假酒盒。霍某兵负责购进原材料、销售假酒盒及收付货款,霍某来和王某女(二人系夫妻关系)负责日常管理工人加工制作假酒盒。加工假酒盒所用的外贴面纸由张某勇(另案处理)提供,制作成的酒盒通过物流销售给张某勇,共计销售假酒盒186万个,销售金额434万余元,支付货款266万余元。2017年9月26日,汝州市公安局将该窝点查获,现场扣押“百年牛栏山”假酒盒22024个、酒盒外包装侧面纸20000张。2018年1月,霍某来、王某女将其被查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封存的酒盒侧面纸等物品转移到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豫西牧业公司院内,雇佣工人继续生产假酒盒。霍某来还将公安机关在原厂房内查封、扣押的假酒盒共计19500个通过物流发货给张某勇,销售金额45500元。2018年1月30日,汝州市公安局又将该窝点查获,现场查封、扣押大量制假原材料及成品假酒盒。

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5月1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霍某来、霍某兵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霍某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提起公诉。2019年9月1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霍某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霍某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霍某来的妻子王某女不仅参与制作假酒盒,还协助霍某来转移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一部分赃物,已涉嫌共同犯罪,遂在对霍某来、霍某兵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向汝州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追诉王某女。2019年6月26日,汝州市公安局将王某女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女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家庭作坊式制假售假案件,涉案商标标识数量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牛栏山酒厂的合法权益,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转移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赃物,继续制假售假,性质恶劣。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过细致审查,改变侦查机关移送罪名,纠正遗漏罪行,成功追诉漏犯。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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