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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盗版书籍被起诉,所属公司当庭赔偿5万元

网店销售盗版书籍被起诉,所属公司当庭赔偿5万元
2020-06-29 13:35:34 来源:映象网

网店销售盗版《金庸作品集》被起诉,经法院开庭主持调解,网店所属公司当庭赔偿损失5万元。近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著作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某图书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金庸作品集》在中国境内图书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因调查发现被告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于某购物网站的网店公开销售盗版《金庸作品集》图书。原告在公证处的见证下,以消费者身份网购了《金庸作品集》一套36册,支付购书费318元,经原告收货查验,该套图书均为盗版。公证网页显示,被告销售的盗版书籍“库存998件”。原告为调查取证及起诉支出公证费、律师费。

原告认为,《金庸作品集》是享誉海内外的知名作品,被告销售盗版书籍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侵权情节十分严重。故诉至管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销毁库存盗版图书,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原告因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当日的开庭现场,被告称其网店仅经营4个月,店铺备注库存是100套,是卖一套去批发商处拿一套,实际只卖过一套书,就是涉案书籍。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陈述,并就各自的观点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中,法庭对侵权书籍进行了现场拆封。

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庭当庭组织了调解。审判员、法官助理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专业的解释说明和普法教育,并通过向原、被告分析被告网店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金庸作品集》的流行程度等因素,主动在原、被告之间架起普法沟通的桥梁,令被告意识到自己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是不对的。

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盗版《金庸作品集》,且保证今后不再销售盗版《金庸作品集》,赔偿原告某图书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于当庭支付完毕。

近年来,管城法院南曹人民法庭为助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速度”,建立了 “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专业知识产权办案小组机制,同时安排法官助理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筹,就其中涉及的专业法律问题进行释明、指导,就其中存在调解基础的案件进行分析,以促进知识产权案件获得高效、圆满的解决。(映象网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王若萌 安娇娇)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