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鲁某是同学。2019年7月5日,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陈美治接受采访时说,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一方,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
“实践中,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司法裁判不一,容易产生争议。”陈美治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何准确理解该规定?陈美治表示,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发生损害的责任是侵权责任。受害人存在过失或故意等侵权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在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样适用。第二,具有无偿性。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本规则。第三,适用对象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如果是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发生的损害,不能适用本规则。第四,除外规定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使用人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亦不适用本规则。第五,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后果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陈美治表示,这一新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并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三点重要影响。
一是为检察机关办理好意同乘诉讼监督案件提供实体法依据,减少法检两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实现“同案同判”目标。
二是在办理好意同乘诉讼监督案件时,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对确有错误的其他个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纠正。
三是办理好意同乘诉讼监督案件时,特别是不予监督的案件,要增强息诉意识,注重开展和解息诉工作,进而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陈美治告诉记者,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人际友善,在利他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