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四川资中张女士从美容公司离职后,经过劳动仲裁获得6000多元经济补偿,该美容公司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用以支付该笔款项。这批掺杂了一元和一角的硬币,数量可能在3万枚以上,公司让张女士“一角一角地数”。
类似事件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这些事件有个共同点,它们都发生在劳动争议中。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本来是理所应当的。不过,老板却想方设法给劳动者找“不痛快”,居然想到用硬币发工资。
用硬币发工资违法吗?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结合上述两条,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不太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其实,我们还有一部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这部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6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第(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要使用现金支付,限额只有1000元。超出1000元的部分,又不想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的,应当用支票、本票支付。
照此规定,公司用硬币发几千块的工资,那显然是有问题的。然而,这部规定只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性规定。
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法上确定辅币(一元以下面值的货币)的有限法偿效力。按照货币银行学的定义,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与之相对应的是无限法偿,即不论每次支付多大的金额,只要是用本位币支付,谁都不能拒绝接受,因为是法律赋予其强制的流通能力。
例如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用来制定澳门地区发行货币的制度。法令规定: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
如果大陆也能对货币法偿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限制硬币的使用额度,可以直接根治个别老板的“硬币怪癖”。同时,目前线上支付已经普及,数字货币正在试点,调整法偿制度,可谓顺水推舟,顺应潮流。
此时不改,更待何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