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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法官签字挪用案件执行款 这个书记员被严惩

伪造法官签字挪用案件执行款 这个书记员被严惩
2020-10-10 13:45:5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利用担任法院书记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案件承办法官签名、冒用案件承办法官及相关领导内网账号、篡改案件领款审批手续、欺骗财务人员等手段,挪用案件执行款、执行费153万余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2020年3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执行局聘任制书记员张帅,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起,27岁的张帅身陷牢狱之中,用自己的青春和自由为错误的选择付出了沉重代价。

此前,张帅因严重违法问题接受监察调查。经查,张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2019年8月,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网络赌博让他深陷泥潭

“90后”的张帅家庭条件不错,作为家中独子,深受父母宠爱,妻子贤淑,两个儿子聪明可爱,生活十分幸福。2017年5月,张帅经劳务公司派遣至湛河区法院执行庭担任书记员,负责协助执行法官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张帅大学毕业后,先后从事过超市、房地产等行业,深知生活艰辛,刚刚入职法院时,他对这份工作十分珍惜。他曾身穿法院制服,胸戴天平法徽自豪地对亲戚朋友说:“我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员”。

事情变化起源于张帅经网友介绍注册了一个手机网络赌博账号。“刚开始赢了不少”,尝到甜头的张帅似乎看到了快速致富的捷径,下注金额越来越高,但好运并没有一直青睐他。“输了就继续充钱进去,想着翻本。”越挫越勇的张帅输光了二十多万积蓄后,开始千方百计向亲戚、朋友、同事去借,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但这些远远不够他用来翻赌本。

“每天上班,都在盘算着怎么弄点钱。”沉迷其中的张帅始终坚信自己可以翻本。可借钱越来越不容易,也不是长久之计,急于“东山再起”的他打起了法院案件执行款的主意。

模仿签字将执行款“借”入个人账户

2019年3月,该区某建筑模具租赁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7500元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抱着“借出来用用、翻了本再还上”的想法,张帅踏出了违法的第一步。

“挪用公款之前,思想上也有过斗争,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最后诱惑战胜了理智。”张帅先根据卷宗信息制作了一套案件领款审批表,模仿案件承办法官的笔迹签字同意,再附上伪造落款是申请领款人名字的收条、申请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张帅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用“完备的手续”骗取了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在送去财务室之前,张帅再把申请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换成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又重新写了一张落款为本人名字的收到条。将更换过的审批材料送给财务室,又谎称“申请领款人在外地,着急用钱,先把款项打到我的卡内,由我给他转过去。” 就这样,一笔案件执行款“顺利”地转入了张帅的个人账户。

“第一次挪用公款后,心里十分忐忑。”张帅细细观察了几日,发现风平浪静后,他暗自庆幸,胆子也慢慢大了起来。

故技重施应转入国库的钱进了个人账户

第一次挪用公款成功后,张帅立即把钱转到网络赌博中,短短几天就输得精光。但是,“赢了想再赢,输了想翻本”的心理,加上无人监管,怂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行越远。

为了挪用更多资金,张帅可谓是煞费苦心。2019年4月,有一笔20万元的案件执行款在领款时,需要走网络和线下两个流程进行审批,比第一次挪用公款的审批程序要麻烦得多,但张帅决定铤而走险。他盗用案件承办法官、主管领导的内网账号、密码,将申请领款人姓名、申请领款人银行账号等填写成自己的信息进行网上登记,自己审核批准,又偷偷使用案款发放登记员的电脑进行登记备案,走完网上审批程序。再用第一次挪用公款时的手法伪造一套线下审批材料,20万的案件执行款就这样到了张帅的银行账户。

案件执行款是给申请领款人的,执行费是需要转到财政局国库账户的,而执行费张帅也照样不放过。2019年7月,一笔46526元的执行费需要交到国库账户。这时张帅已经调离到其他办案组,相关手续是由另一名书记员徐某办理的,徐某按程序办完交给财务室后,在微信群向领导进行了汇报。

原本接触不到这笔钱的张帅,从原所在办案组微信群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财务室,谎称徐某交来的材料有点问题,需要更改。随后张帅将领款审批表备注栏中的“执行费”三个字用白纸挡住,重新复印,变成了执行款的领款审批表,再附上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就这样原本转给国库的钱流进了张帅的银行账户。

本想暴富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

从2019年3月至7月,短短4个月时间,张帅先后分14次将涉及10个案件的案件执行款、执行费转入自己银行卡中,153万余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最终,输多赢少,他通过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也只退还了31万余元。

本想暴富却变成了暴“负”,张帅惶惶终日寝食难安,但却没能幡然醒悟,仍旧幻想着有朝一日能够翻本。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2019年7月,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多次催要案件执行款。原本6月份就已经审批的案款,为什么一个多月了还没有转到?这让张帅所在办案组负责人感到事情不对劲,立即到财务处查看执行款发放手续,这才发现11万余元的执行款已经分两批转到了张帅的卡上。

面对领导的质询,张帅自知已无法隐瞒,在单位领导正面教育及家人劝说下,带着悔恨主动到该区纪委监委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挪用公款用于手机网络赌博的犯罪问题。

“当时只想着早日翻本,赢钱后马上补齐公款的窟窿,没想到越陷越深,赌本没有翻回来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现在说啥都晚了……”张帅悔恨不已。

张帅违法案件发生后,该区纪委监委启动“一案双查”,因监管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认真等问题,给予6名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向该法院下发监察建议书、以案促改通知书,要求针对张帅挪用公款问题进行专项“以案促改”工作,及时堵塞漏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