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龚某等2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6万余元,上缴国库。对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3年4月25日,龚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他们以支付工资、安排车辆、报销费用、提供食宿、给予奖励等方式,有组织地在公安县、洪湖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大肆发放高利贷非法敛财4144.61万元,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该团伙除通过暴力和软暴力讨债外,还采取“本息叠加”“恶意垒高债务”“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套路,诱导被害人签订新的借贷合同,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公安县检察院坚持案件办理与追缴涉黑财产同步进行,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实该组织“套路贷”犯罪事实,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7600余万元。同时,将发现的“保护伞”等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