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获悉,4月13日,该院对河南焦作女教师姚某某诉山阳区教育局不履行处理申诉职责一案作出裁判。该院认为,因姚某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姚某某的起诉。同时,该院针对山阳区教育局在处理姚某某申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已依法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书。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24日,姚某某通过在个人自媒体账号发布视频等方式,就其2020年10月参加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的高级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表达诉求、疑惑和不满意见等。2020年10月28日,姚某某到焦作市山阳区纪委监委派驻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反映问题,并提交反映信。同月29日,姚某某就有关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问题向校长反映情况、表达意见,校长进行了口头回复。同月30日,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向姚某某作出《山阳区教育局实名信访举报受理告知书》,姚某某在该受理告知书上签名。2020年11月4日至11月25日,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针对姚某某提出的信访诉求,通过官方微博、见面等方式对姚某某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反馈。
2020年12月10日,姚某某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要求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彻查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评审过程,依法宣布职称评审结果无效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法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纪者。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于同月11日收到该《教师申诉书》,未予回复。2021年1月11日,姚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教师申诉书》要求解决的是姚某某与其所在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之间因职称评审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特定的人事管理范畴,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对该争议处理与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原告姚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时,针对山阳区教育局在处理姚某某申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山阳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