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名低保户因贪图1万元小便宜,却背上10万元的债务。
吉安市民李某为低保户,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一天,黎某提出聘请李某为其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并允诺给予1万元报酬,李某欣然答应。两人商量一番后,还签订了挂名协议,约定公司的一切债务均与李某无关。
随后,黎某与李某一起到银行为公司贷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按期归还,银行将该公司与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经过工商备案登记,已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通过建设银行的小微企业快贷App程序进行了实名认证,并通过企业授权阅读了电子版的借款协议,最终按照借款流程,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和银行签订了电子版借款合同。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为共同借款人,并判决其承担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共同还款责任。
主审法官介绍,李某虽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但是经工商备案登记对外已产生公示效力。李某即使签订了“公司一切债务与挂名人无关”的协议,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建设银行的放贷条件要求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和黎某签订的内部挂名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另外,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故提醒广大群众,“挂名法定代表人”千万不要随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