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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执结533.31 亿,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

半年执结533.31 亿,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
2021-08-16 18:39:37 来源:豫法阳光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手抓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一手抓执行办案,努力做到“两手硬”、“两提升”。今年1月—6月,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96762件,同比2020年、2019年分别上升21.46%、15.51%;执结标的金额533.31 亿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现选编全省法院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执结的5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案例一】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案

(一)基本案情

兰尉(兰考-尉氏)高速公路是国家15条重点干线公路之一日南高速的重要一段,是国家西南至东北走向公路运输大动脉。2009年前后,该公路特许经营企业(民营)--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高速公司)在兰尉高速开工建设时以公路收费权为质押,向工商银行某支行(下称工行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某分行)等6家银行贷款20多亿元修建兰尉高速公路,约定兰尉高速公司如果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上述银行对兰尉高速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下半年开始,某高速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并在北京市、安徽省、河北省等省市发生民事纠纷20余起,涉诉金额达70余亿元。其财务账户及土地、房产、股权等多处资产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正常运营。2019年下半年,开封中院审理了工行某支行诉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11月12日作出判决:某高速公司向该行偿还贷款7.4亿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工行某支行对兰尉高速公司名下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某高速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过程

2019年12月,工商银行某支行向开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2执588号。期间,中国建设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也先后书面申请优先受偿,涉案款项本息合计达到20余亿元。执行中,依据工行某支行的申请,2020年2月20日,开封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某高速公司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专户、省高速公司应划转给兰尉高速公司的收费资金。3月18日,该院向开封市交通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某高速公司所有的兰考至尉氏段特许经营权(包括建设管理权、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期限以兰尉高速公司关于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剩余期限为准。3月23日,该院向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某高速公司收费资金744554200元。

2020年5月9日,开封中院依法对兰尉高速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于11月17日发布兰尉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公告,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12月19日,河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某公司)以24.8339亿元竞拍成功。12月25号,河南某公司将全部竞拍款项转入开封中院执行专户。至2021年2月初,开封中院已将6家银行的全部执行款项以及优先受偿款项20余亿元发放完毕。全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首先,对正在运营收费中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包括建设管理权、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予以司法拍卖,在全国、全省法院尚属首次,暂无司法先例可循。根据该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人)仅对质押的高速公路收费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高速公路的部分地产、房产等等公路附属设施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开封中院主动担当,依法积极探索单独对兰尉高速的收费权(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权、运营权和收费权)予以评估、拍卖,依法维护了案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国、全省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提供了范例。其次,某高速公司系列诉讼案件的发生,牵涉到工行某支行、建行某分行等6家全国性银行、20多亿金融资金的安全,一度被当地银行系统列为“重大安全风险事项”。开封中院对该案的成功执行,在依法助力某高速公司盘活资金、甩掉诉讼包袱、轻装经营的同时,妥善化解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安全,实现了多方共赢。“感谢省法院、开封中院公正司法,高效服务,为我们及时回收了不良贷款。”今年2月9号和3号,工商银行某分行先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表达对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第三,兰尉高速收费权益能否平稳转让且不影响正常生产,不仅关乎民营企业—某高速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事关周边省市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通行群众的切实利益。开封中院积极协调开封市政府及其有关交通职能部门,先后妥善解决了某高速公司192名职工接收安置,高速公路路面破损、部分设施老化维修等问题,有序推进兰尉高速通行费收费权转移等工作,实现了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开封市副市长说:“开封中院依法对兰尉高速收费权予以拍卖转让,开创了开封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疑难问题的先河。通过这件事,外地客商切实感受到了我市营商环境的变化,为全市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

【案例二】郭某某申请执行杭州某数码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被执行人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数码公司)开设并经营的某数码旗舰店中购买了“Apple苹果iphone XR(A2108)手机红色全网通128GB”一部,单价4979元。郭某某陈述称其收到被告发来的涉案手机后就开始使用,至2019年11月25日晚,手机电源键发生凹陷,无法正常使用。郭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联系卖家某数码旗舰店解决问题,并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均未得到满意处理结果。郭某某遂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购买的该涉案苹果手机系改装机,某数码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于2020年5月15日判决:某数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郭某某购物款4979元;郭某某将该手机退还某数码公司;某数码公司支付原告郭某某购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4937元。

(二)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某数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向金水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金水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数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当日即对被执行人某数码公司发起了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2020年6月24日,该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0283.42元(含诉讼费和迟延履行金)。2020年6月28日,该院将执行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案件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购物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因网络购物而引发的侵权事件也频频发生。本案中,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顺利执结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治欺诈行为,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对规范当前网络交易、优化电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也提醒广大网络消费者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在进行网络消费时时刻保持警惕,树立证据意识,在遭遇商家欺诈行为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设备公司申请执行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河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某设备公司)与河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某化工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购买脱硫湿电一体化设备一套,总金额为230万元,一年内将设备款付清。某设备公司按照合同向该化工公司交付设备后,某化工公司尚欠设备款92.3万元未能支付。2019年10月,该案经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该院依法作出(2019)豫061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某化工公司支付某设备公司设备款92.3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某化工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执行过程

2020年4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执行干警对某化工公司名下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发现该化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公司早已处于停产歇业状态,其银行账户上也无资金,仅有一批双氧水成品可供执行。2020年5月8日,执行干警赶赴被执行人该化工公司所在的开封市通许县,依法对该批双氧水成品予以查封,并将相关查封手续向该公司进行送达,告知其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2020年6月23日下午,淇滨区法院执行干警在与通许县应急管理局沟通时了解到,该批双氧水属于不宜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由于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保管义务,且储罐区的视频监控、泄露报警装置已停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获悉这一情况后,淇滨区法院立即成立临时应急处置小组,制定相关执行方案,决定对查封的这批双氧水予以及时处置变现。同时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寻找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客户参与现场竞买;并致函通许县应急管理局、通许县法院等相关部门,协调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2020年端午节假期当天,执行干警放弃休假时间,赶赴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厂区,以通许县物价部门出具该产品的相应价格,依照相关规定对该批双氧水予以现场变卖处置。在通许县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先后处置双氧水230余吨,价值22.28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020年9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余款也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除已执行到位的22.28万元外,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72万元,两项共计73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案件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对于其合法权益,必须在司法工作中予以平等、及时保护;尤其是在当前新冠疫情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民营企业遭遇困境的现实情况下,人民法院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义重大。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为民营企业,由于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有效履行对查封的这批双氧水的保管义务,淇滨区法院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依法及时对查封物品予以变卖,并主持双方和解结案,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当地群众消除了安全隐患,收到了良好效果。执行过程中,淇滨区法院执行法官加班加点、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表现出了良好的奉献精神和职业素养,受到了当事人及涉案通许县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

民营企业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对于其合法权益,必须在司法工作中予以平等、及时保护;尤其是在当前新冠疫情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民营企业遭遇困境的现实情况下,人民法院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义重大。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为民营企业,由于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有效履行对查封的这批双氧水的保管义务,淇滨区法院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依法及时对查封物品予以变卖,并主持双方和解结案,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当地群众消除了安全隐患,收到了良好效果。执行过程中,淇滨区法院执行法官加班加点、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表现出了良好的奉献精神和职业素养,受到了当事人及涉案通许县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

【案例四】白某某申请执行河南某化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某化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先后经宝丰县法院、平顶山中院一审、二审、再审,2020年1月2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19)豫04民再104号民事判决书:某化学公司向白某某支付赔偿款395028元;一、二审受理费20918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某化学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白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向宝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本金390528元,案件受理费124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59元并承担执行费。

(二)执行过程

因本案属涉农案件,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系当地农民,且已70余岁高龄,情绪十分激动。为尽快执结该案,宝丰县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某化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该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于2020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某化学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45万元。同时执行人员主动作为,多次与某化学公司相关人员联系,告知其不主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震慑下,被执行人于5月7日将本案的执行标的款414695元(本金390528元,案件受理费124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59元)和案件的执行费用6012元,共计420707元缴纳至宝丰县法院执行款专户。5月8日,申请执行人白某某领取了案件执行款项414695元。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本案是一起农药生产企业利用劣质农药坑农、害农典型案例。执行中,宝丰县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运用司法手段,高效执结案件,依法维护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惩治农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在领取执行款时激动的说:“真没想到我的执行案件这么快就执行到位了,我自立案执行到领取赔偿款就十天时间,只到宝丰法院来了两次,第一次是立案,第二次是领款,我已经70岁了,作为一名古稀老人,我真心感谢执行法官”。

【案例五】杨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80万元及违约金。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某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杨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三门峡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38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90余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200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

(二)执行过程

本案立案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湖滨区法院于2016年4月24日公告查封了张某某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刘家山村岭东组价值500万元的铝矿石(最终评估价值约200万元)。期间,案外人某公司对查封矿石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湖滨区法院、三门峡中院先后一、二审审理后,驳回其异议之诉申请。2020年下半年,湖滨区法院依法对查封的该批矿石予以公开拍卖,一拍、二拍流拍后依法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因该案执行标的为万吨铝矿石,数量较大,需要数十辆卡车连续运输数日方能完成交付;且矿石零散堆放的矿区现场情况复杂,山路崎岖,执行难度较大。为尽快执行该案,2021年5月初,湖滨区院多次召开协调会,制定了缜密的执行预案。5月6日清晨一大早,该院30余名干警迅速到达执行现场,主持矿石运输交付工作,干警们各司其职,调度运输车辆、逐车造册登记、维持现场秩序、开展安全防护等工作。伴随着大型铲车机器的轰鸣声,30余辆卡车依次排队开始装载运输作业。期间,案外人某公司部分人员也来到了执行现场,试图阻挠执行。执行干警耐心向其讲法说理,并告知其对抗法律阻挠执行的后果后,该批人员摄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了执行现场。当天,先后完成运输交付107车次3000余吨。为加快交付进度,避免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其他债权人再次阻碍执行,当天交付工作结束后,执行干警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将运输车辆从30辆增加到80辆。为避免夜间突发情况发生,执行干警在现场搭起帐篷就地休息、值守。至5月7日晚23时20分,经过昼夜两天的连续奋战,先后不间断运输260余车次,终将该万吨矿石全部安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圆满完成了执行任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为当地民营企业的老板或矿主。此次执行行动中,湖滨区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克服重重困难,顺利完成了万吨铝矿石的交付任务,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2020年三门峡辖区法院作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单位,案件的顺利执行,是对教育整顿活动成果的一次深刻检验和生动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倾心为群众办实事的公仆情怀和使命担当,取得了不错效果。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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