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用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3450余万元,虚开的税款金额达580余万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詹某、陈某、兰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2016年11月,詹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宣告缓刑。2017年,仍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詹某再次萌生了利用虚开发票牟利的念头。随后,詹某伙同他人在尤溪租赁临时办公地点,招揽陈某、兰某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雇用郑某、张某、江某等人担任代理人,注册成立了数家空壳公司,并到银行开户、办理网银U盾。随后,詹某让郑某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为一般纳税人,申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郑某等人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全部材料交给詹某及其同伙。詹某等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兰某明知詹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以其本人的名义帮助注册空壳公司,进行税务登记,领取发票。
2019年5月,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詹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声称自己只是帮他人注册公司,并不知道注册的公司是空壳公司,涉案空壳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整套公司材料都是由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行邮寄到外地,自己并未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获取充分证据,承办检察官通过反复阅卷,仔细审查犯罪事实,核实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相关证据,拟订补充侦查提纲,并与公安机关一起实地查证犯罪嫌疑人注册的公司。经查实,这些公司均未实际经营,是空壳公司,且同案犯、证人对詹某的辨认、指证,进一步证实上述空壳公司均是受詹某委托注册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盘、U盾等材料都交给了詹某。
尤溪县检察院认为,詹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