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汉摇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手里没钱,于是向妻侄借了25万元买房。几年后房子卖了113万元,妻侄认为自己是借名买房,想要拿走全部房款,陈老汉无奈将妻侄起诉到法院……
向妻侄借钱买经济适用房
陈老汉今年81岁,2009年11月份,陈老汉摇号摇中一套经济适用房,但他和老伴手里没有钱,于是便向老伴的侄子张利(化名)借了2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由于两家关系非常好,当时未约定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待房证下来后,允许上市后再将这套房子卖了,把借的25万元还上,再给张利一点补偿。
2018年5月份,陈老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了,陈老汉的儿子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父亲中签的,房证也是自己父亲的,所以房子出售后,应当给自己一半。
妻侄想要得到全部房款
侄子张利认为,房子虽然是陈老汉中签的,但陈老汉没有钱,是自己出钱购买,相当于自己借陈老汉的名字购买的这套房子,因此售房款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
陈老汉将房子出售后,获得了113万元。考虑到家庭有矛盾,陈老汉将售房款扣除税款2万元后剩下的111万元,全部打入张利的银行卡中。
陈老汉想,买房时自己向张利借款25万元,使用这么多年,应当给他一些利息,便想给张利56万元,自己要55万元。虽经多次协商,张利不同意,坚持要全部售房款。
法院判妻侄返还55万元
无奈之下,今年6月份,陈老汉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将张利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利返还不当得利5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陈老汉将房屋以113万元的价格出售,扣除各种税后,剩余111万元打入张利的银行卡中。陈老汉主张不当利息55万元,主要考虑当初购房时借张利25万元,使用了9年,给张利利息31万元,属于合理。
张利认为,陈老汉中签了经济适用房,但无钱购买,自己出资购买相当于借名买房,售房款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张利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陈老汉不当得利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