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几根树枝,当时一时头脑发热和邻居动起手来,闹成现在这个样子,想想真是惭愧和后悔,幸亏遇上你们为我们化解矛盾。”日前,当我将不起诉决定书交到犯罪嫌疑人何某手中时,他懊悔地说。
案件发生在去年4月6日,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某村的村民周某酒后找到邻居何某,指责何某不应将锯掉的树枝丢到他家茶田里,争吵中双方发生互殴,两人都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周某右脚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今年5月11日,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刑事拘留。
6月8日,该案被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作为承办检察官,我仔细阅卷后,又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何某、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最终弄清了案件事实,可以认定本案系邻里发生摩擦纠纷引发的双方互相伤害事件,彼此都存在过错。我当时认为,被害人周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如果何某赔偿周某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仅有利于双方日后关系的修复,也可以对何某作非羁押诉讼处理。
我赶到被害人周某家中,了解他的想法。周某说他本人受伤较为严重,伤情影响日常生产生活,且尚未得到何某的道歉与赔偿,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坚决不同意调解。我又找到犯罪嫌疑人何某,试图劝说他主动道歉与赔偿。没想到,何某辩称自己并未动手打人,周某的伤系因情绪激动从门前路坡摔下所导致,与他无关。何某拒不认罪,更不同意道歉赔偿。双方各执一词,眼看和解无望,怎么办?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多次到二人居住的村子走访,分别找到周某和何某的近亲属,为双方近亲属分析利弊,同时从维护邻里和谐出发,希望他们能够帮助做何某与周某的思想工作。此外,我还邀请该村村委会成员劝导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从中协调化解村民矛盾。
在多方不懈努力下,何某主动承认自己殴打周某致其受伤,愿意认罪认罚,愿意向周某道歉并做出赔偿;而周某表示谅解何某的行为。
今年7月6日,我召集何某近亲属、周某及其近亲属、村委会成员、人民调解员前往我院进行现场协商,最终,何某与周某就赔偿金额达成合意,并当场履行完毕,周某当场写下谅解书。
随后,根据何某家属要求,我对该案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过审查认为,基于这起刑事轻伤害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并赔偿完毕,我认为何某无羁押的必要。听取我的汇报后,我院依法决定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指派何某前往金牛山办事处路段开展社会公益性服务工作。
“这个青年人干活认真,每天都来,从不抱怨,自我反省比较深刻。”在拟提请检委会研究对何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前,我再次来到金牛山办事处对何某的社会服务情况进行回访考察,金牛山办事处相关负责人满意地对我说。
8月11日,我院召开检委会会议,检委会委员一致认为这起刑事轻伤害案件的双方达成和解且已赔偿完毕,犯罪嫌疑人何某悔过态度诚恳,应依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看到两家和解泯恩仇,我十分欣慰。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