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主要内容是扩大案件范围,从前期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自2019年12月18日,省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来,省法院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积极稳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达到了预期效果,并得到了不同群体普遍认可。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其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
史小红副院长表示,《意见》实施后,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实践,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前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意见》施行前一审已经审结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