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企业诉市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市民诉街道办事处等责令限期拆除案、市民诉公安局行政处罚案等。
【案例一】
邓州市某食品厂诉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邓州市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建设文新街,需占用邓州市某食品厂商住用地5.24亩,邓州市某食品厂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后邓州市某食品厂以邓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邓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与邓州市某食品厂、邓州市人民政府充分沟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邓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党组成员张伟出庭应诉。经过审理,南阳中院当庭判决责令邓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尊重法律,服从法院判决。
这一案件,南阳中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巡回审判进机关”相结合,在中共南阳市委党校公开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还向旁听的机关干部介绍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主要功能以及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积极意义和相关要求。庭审活动体现了当地党委政府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高度重视,是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断提增的具体体现,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乔某某诉偃师市六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案
2021年1月6日,当地槐新街道办事处等六机关联合作出《关于开展北环路北侧(新新社区)违建整治行动的通告》,要求北环路北侧新新社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责任人应自行拆除在该范围内的未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批准而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否则将组织强制拆除,自2021年1月16日起对上述违法违规建筑不予供水供电。市民乔某某的养殖场被列入拆除范围,其所在社区和街道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养殖场拆除工作。乔某某不服上述《通告》,提起行政诉讼。
接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六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共同出庭应诉,且庭审通过网络进行了直播。出庭应诉负责人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的请求和理由,全程深入参与庭审,并积极配合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沟通,努力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
本案中,共同被告均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争议的高度重视和对行政相对人的充分尊重,且出庭应诉负责人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切实发挥作用,有助于增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和问题的彻底解决。
【案例三】
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诉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的厂房被强制拆除后未获得赔偿,其向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1772344元。
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主动出庭应诉,庭后积极向上级汇报,耐心与当事人协商具体数额,最终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赔偿协议,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本案中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主动出庭应诉,直面双方争议焦点,不回避矛盾问题,对本机关解决不了的问题积极寻求上级机关支持帮助,搭建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坚固桥梁,夯实了化解矛盾的基础,对基层化解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四】
赵某某诉博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赵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4时40分,在省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赵某某罚款15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给赵某某,但未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赵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博爱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博爱县公安局撤销上述被诉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赵某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改撤销重做为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对此,博爱县公安局负责人积极应诉,在庭审中表示: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普遍对交警执法工作提出更高、更严要求,公安机关深感任重道远,时不我待。针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给人身和财产造成的严重伤害,公安机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忠诚履职,从严依法处罚才能真正对得起广大人民群众、无愧于广大人民群众。即便如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监督仍是诚心诚意接受和欢迎。
博爱县公安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的发言,不仅让当事人看到了公安机关欢迎监督、严格执法的诚恳态度,赢得了原告的认同和信任,原告最终撤回了起诉,而且充分展现了公安机关敢于面对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勇于纠正错误,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的勇气和担当。
【案例五】
张某某诉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案
2020年12月1日,张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封市人社局不履行向其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登封市人社局支付垫付的2020-2030年治病的医疗费5万元。
在本案中,张某某要求垫付尚未实际发生的未来十年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在法律上可能得不到支持,但登封市人社局负责人、工伤保险科科长、律师出庭后看到张某某家庭困难,且急需住院治疗,主动担当,积极想办法,当场协调张某某的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并承诺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从快为用人单位核定报销。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的督促下,同意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张某某当庭自愿撤回起诉,一起行政争议妥善化解。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可能得不到支持,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后,没有简单从案件胜诉败诉出发,而是从原告的切身利益考虑,主动担当,积极协调原告的用人单位出资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并配合办理入院前相关审批手续,原告也及时住院治疗,这是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的具体事例,也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提高行政效能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