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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共谋为网络电信诈骗实施者提供技术支持

经共谋为网络电信诈骗实施者提供技术支持
2022-02-16 10:32: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谢某、谭某与他人共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案。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谭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4719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谭某违法所得131949元,上缴国库。

2021年7月,被告人谢某、谭某与冯某(另案审理)共谋,在明知GOIP设备可以同时使用多张电话卡海量拨打电话、明知架设GOIP设备系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利欲熏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谢某、谭某与冯某分工明确,由谭某联系卖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具有32个卡槽的GOIP设备和大量电话卡。之后由谢某通过“蝙蝠软件”联系“小宝”(身份不详),按照“小宝”的指示,三人在双峰县境内架设GOIP设备,开机并频繁更换手机卡和架设地点,以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21年7月31日至9月16日,三人通过架设该设备共计非法获利17万余元。

经查,谢某、谭某、冯某在该GOIP设备上使用的多张手机卡均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被害人王某34339元,骗取被害人刘某10380元,涉案金额共计44000余元。2021年9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架设该设备的被告人谢某抓获,并依法扣押该设备及手机卡100余张。10月1日,谭某被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谭某与他人共谋,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技术支持,诈骗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谭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对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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