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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240万逾期不还 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借款240万逾期不还 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02-16 12:02: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谢燕琴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10 000元;被告熊某对上述判项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被告乙公司作为借款人,因周转与原告甲公司作为贷款人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由被告乙公司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熊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熊某为上述借款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保护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限为两年。次日,被告乙公司委托原告将上述借款款项汇入程某的银行账户中。2017年6月22日,原告按约向上述账户汇款240万元。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3月,双方进行对账,被告乙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共计41.12万元。2019年1月,因被告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熊某出具催款函,要求熊某履行保证责任。熊某签收上述催款函,并承诺将积极履行还款责任。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家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熊某分别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恪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被告乙公司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的诉请,因在双方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中有过约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熊某签订担保合同,被告熊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请的主张属于被告熊某担保范围内,且因被告熊某担保期限内签收了原告出具的催款函,故被告熊某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 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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