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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2022-02-17 10:32: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2月1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青岛中院由5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暖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秋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在现场旁听庭审。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江秋莲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刘暖曦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遂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207万余元。

2022年1月10日,城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上诉人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程序正当,对于追加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问题,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向双方释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上诉人在上诉主张中以捏造事实、编造谎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责任,背离诚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对被上诉人的精神伤害并非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弥补。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公正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刘暖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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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