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冬奥之㉔ 刘迎:防范隐性营销,这些禁区需注意→
刘迎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
国际奥委会为充分保护奥林匹克相关权益,针对隐性营销制定了很多防范措施,例如清洁场馆政策及奥运参赛选手的广告代言规定。今天,我们就来重点谈谈这两类防范措施。
01 清洁场馆政策
为了避免在赛事场馆中出现某些非赞助企业的名称、商标等隐性营销行为,奥运场馆需要遵守清洁场馆政策,即除了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在特殊情况下给予授权外,奥运赛时,在奥林匹克场地、场馆和其他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展示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宣传。
例如在本届2022冬奥会中,北京冬奥组委发布的指南称,按照管控的程度将场馆划分为5个不同的区域,第一区的控制级别最高,第5区的控制级别最低,每一区域的广告和商业标识都要遵循特定准则,残奥会也遵守类似的规定。
清洁场馆区域划分的示意图
摘自《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权益保护指南》
奥运场馆的场馆业主有义务协助奥组委防范侵权与隐性营销等行为,也应当确保在奥运赛时不再进行新的涉及场馆资源的市场开发。如果已经存在的市场开发协议有效期和奥运赛时重合且无法提前终止,场馆业主除确保自身不进行涉奥知识产权侵权和隐性营销外,还应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单位通过适当的合同限制条款禁止有合作关系的单位使用涉奥知识产权、禁止隐性营销。
02 RULE 40及奥运参赛选手的广告代言限制
奥运会防范隐性营销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限制参赛运动员赛时形象权使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不允许非奥运赞助商在赛时利用参赛运动员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但近几届奥运会有所松动,非奥运赞助商可以有条件的在赛时使用参赛运动员形象。这一变化背后其实是2019年6月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宪章》条款40细则3(即俗称的Rule40)的修改所带来的影响。
《奥林匹克宪章》Rule40修改前的条款规定:“未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批准,在奥运会期间,任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训练人员或官员,都不得允许自己个人、名字、照片或运动形象被用于广告目的。”
为了更好的保障运动员利益,修改后的Rule40规定由非奥运赞助企业“原则上不可以”(“No”)变成“有条件的可以”( “May Allow”)。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批准本辖区的非奥运赞助商的营销,跨辖区的营销由IOC批准。但要符合一些条件。国际奥委会针对北京冬奥会也指定了相应的规则,如遵守Rule 40的说明指南(《Commercial Opportunities For Participants Illustrative Guidance For Non-Olympic Partners》)和基本原则(《Commercial Opportunities for Participants during the Olympic Winter Games Beijing 2022》),根据这些规定,非奥运赞助企业在奥运赛时(2022年1月27日奥运村开放时至2022年2月22日闭幕式后两天)使用参赛运动员形象需要遵守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烟草、烈酒、违禁药品、赌博或色情等与奥运价值相冲突的行业不得使用;
2.不得使用任何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标志;
3.只在广告中使用参赛人员的形象,与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奥运代表团没有其他任何联系;
4.在赛前90天已经开始营销且在奥运会期间没有明显地加大宣传力度;
另外,奥运参赛运动员在个人网站和/或社交媒体账号发送对非奥运赞助商表示感谢的信息,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不得包含任何奥林匹克财产(如奥林匹克符号或其他奥林匹克图片、格言或短语,如“2022年北京冬奥会”);
b)不得包含奥林匹克场馆或奥运会颁奖仪式的图片或视频;
c) 不得包含运动员的奥运会代表团官方制服或任何奥运会奖牌;
d)不得包括个人对产品或服务的任何认可,或表示某种产品或服务有助于运动员的体育表现;
e)在奥运会期间只允许在社交媒体账户向一家非奥运赞助商发送一则感谢帖子,或同时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的账号上发送同样的感谢帖子。
无论是参与奥运会的运动员或获得授权的赞助商、广告商,还是奥运会的观众、支持者等普通民事主体,都应当熟悉、了解国际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等关于隐性营销、奥运参赛人员商业开发活动的各种规定,避免涉奥广告、商业活动存在合规隐患,也应当尊重奥运财产,避免使用具有侵权或隐性营销风险的涉奥元素,对隐性营销“说不”。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