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马欢欢)日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缓刑八个月。
2021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承包大田乡“赤谷坪”山场采伐林木。因为林木往建宁县溪源乡方向运出成本太高,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某便商讨重新开挖一条路,方便运输木头下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也未取得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驾驶钩机修路,将泰宁县大田乡垒际村“黄泥垅”山场内的杉木毁坏4株、马尾松毁坏12株、阔叶树毁坏101株、毛竹毁坏49株。经鉴定,泰宁县大田乡垒际村“黄泥垅”山场共被毁坏林木117株,毛竹49株,立木蓄积9.8098立方米,出材材积6.3839立方米,林木价值4128.2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某为新修土路连接采伐山场便于运输林木,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毁坏他人林木117株、毛竹49株,立木蓄积9.80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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