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姜博文)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案件,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12日,被告人钟某未取得狩猎许可,在平江县三阳乡的山林,使用钢丝夹套进行狩猎,并猎得疑似白鹇一只,小麂两只。2021年12月12日,民警在钟某家中查获已被宰杀的疑似白鹇一只、钢丝夹套一组。根据钟某的指认,在苏岳村“土地坳”“张家岭”“苦竹洞”等地,查获其放置的钢丝夹套5个,现场发现被捕获的小麂一只,并当场放生。经平江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钟某狩猎使用的钢丝夹套属于禁猎工具;查获的野生动物分别为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国家“三有”动物呢偶蹄目小麂、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有关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钟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钟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家中生活困难系主要劳力的实际情况,法院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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