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熊业平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邹某通过黄某得知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活动过账可牟取非法利益,便于2021年9月12日,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及银行交易密码、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等,提交给跑分团伙的三名操作员。由跑分团伙成员操作手机,由邹某通过输入密码、刷脸的方式提供帮助,共同实施了帮助诈骗等上游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通过调取邹某的7张银行卡的交易记录,7张银行卡总进账流水为302.7万。经查询,邹某全部银行卡转移刘某等人被诈骗赃款共计1063996.21元。
2021年10月13日,民警抓获邹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1063996.2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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