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江汉泽 李小芳)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叶某、李某因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8月,被告人叶某在“火币”APP平台上投资虚假货币过程中,结识一陌生男子,对方称出租或出售一张银行卡每月可获得人民币150元的租金。叶某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便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出租给该陌生男子。之后,叶某为获取更高额回报,向被告人李某借银行卡用于出租,并许诺分一半的租金给李某。李某明知叶某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多次将11张银行卡出借给叶某使用。经查,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叶某本人及他人名下17张银行卡共为网络犯罪流转资金4276万余元,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本人及他人名下11张银行卡共为网络犯罪流转资金276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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