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同案被告人王绍玉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王绍玉受贿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张明杰单独受贿人民币500万元,与王绍玉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9317万余元;张明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亿余元,对张明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绍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并对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张明杰、王绍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黑龙江高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张明杰、王绍玉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黑龙江高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