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6日13时许,购毒者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冰毒,尔后被告人杨某在宜春市某中学旁边其居住的柴棚间内,将一小包毒品卖给谢某,谢某现场支付毒资200元。
2021年7月5日13时许,购毒者谢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冰毒。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宜春市某中学旁边的巷子内,将一小包毒品卖给谢某,谢某现场支付毒资300元。
两人交易结束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谢某处扣押疑似冰毒一包。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杨某居住的宾馆房间和一处民房进行搜查,共查获疑似冰毒5包、疑似麻古2包。
经鉴定,从谢某处扣押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杨某住所搜查出的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称重,上述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1.98克。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于2005年12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2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二次贩卖毒品,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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