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高某系青县某种业公司生产经理,2021年6月为了制止鸟类啄食庄稼,高某指使该公司工人李某、戴某在其公司承包的高粱地内架设了四张捕鸟网,共捕鸟26只。后经人告发,青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经相关机构鉴定,被捕捉的鸟包括19只树麻雀、3只红尾伯劳、1只棕眉柳莺、1只黄腰柳莺、2只震旦鸦雀。其中震旦鸦雀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树麻雀、红尾伯劳、棕眉柳莺、黄腰柳莺均为“三有”保护动物。
2022年2月15日,青县人民检察院向青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狩猎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元,并依法没收其捕鸟网等作案工具。
(李朝远 王丹)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高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捉野生鸟类2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依法予以惩处。高某辩解其是为了保护庄稼而捕捉鸟类,其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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