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晓娟 张旻)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涉案流水数额达3亿多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办理多张银行卡、U盾各一套,并介绍其四个伙计及被告人赵某,在灵宝市多个银行办理银行卡、U盾共计23套;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办理的多个银行的银行卡、U盾各一套,提供给李某。
期间,被告人赵某介绍其三名好友办理银行卡、U盾共计9套,提供给李某。后李某将上述银行卡、U盾共计36套,提供给南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账结算,共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银行卡交易累计收入为3.3亿余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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