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林某、章某明知他人租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转账,二人仍于2021年5月3日前往南昌市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次日,林某、章某来到南昌市一宾馆内,将各自办理的4张银行卡及个人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交给上线使用,并在现场通过刷脸,协助上线转移犯罪所得。
经查,林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累计进账179215.35元,其中已查实的帮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119295元;章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累计进账191221元,其中已查实的帮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37348元。后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先后到案,到案后均主动上缴个人违法所得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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