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轲 吴拉克威)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2年1月4日凌晨3时44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其小汽车携带吕某某从某酒吧到某店吃夜宵,期间再次饮酒。同日5时10分许,蒋某某再次酒后驾车途经萍乡市安源区市区某路段时,停靠在路边,同日8时许,被路人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9.77mg/100mL。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妨碍公安机关的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唆使证人作伪证、阻碍公安机关的依法侦查,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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