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向存丹 贾一豪)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诈骗分子推广微信群的案件,依法判处三名组织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分别并处二万元罚金。
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系贵州遵义人,三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共谋到重庆市万州区做“地推”生意,帮助诈骗分子推广微信群。2021年10月12日至22日的10天时间内,三被告人先后趁万州区分水镇、甘宁镇、龙沙镇、新田镇等乡镇赶集日,以免费领取小礼品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推广诈骗微信群的二维码,诱骗群众通过扫码入群,后邀请微信好友入群,该微信群即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设立的通讯群组。为了防止暴露扫码群众的身份,在扫码群众邀请好友入群后,三人将扫码群众移出微信群。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在成功邀请28-35个微信用户入群后,用手机拍照作为一单并向其上家交单,每单非法获利10-70元不等。
十天内,三被告人在万州区共计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335个,群组成员共计12412人次,非法获利共计25800余元。在被告人冯某等三人设立的通讯群组中,杨某等五人被诈骗共计29万余元。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自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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