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李某平、李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平、李某波二人系兄弟,平日里常约在一起聚餐。2021年11月9日,李某平、李某波聚餐饮酒后,李某波在明知李某平已属醉酒状态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摩托车交予李某平驾驶。李某平搭载李某波行驶至綦江区石壕镇街心花园附近路段时摔倒在地,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5mg/100ml,李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0mg/100ml,均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波明知李某平醉酒仍将其车辆提供给李某平驾驶,二人行为属共同犯罪,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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