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关平康)近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2021年年7月,赵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发生侧翻,造成王某某等多人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及其他伤者无责任。后王某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期间,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王某某遂将赵某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某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请求赔偿合法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本事故共造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5052.14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65052.14元。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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