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喻楠 廖诚伟 徐斌)工伤赔偿基数,一般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但有些劳动者上班未满一个月就发生工伤,此种情形该如何确定其工伤赔偿基数呢?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万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氧气切割工作。2020年8月12日8时30分左右,万某某在车间切割铲车高压油管时,由于油管温度过高,不慎被喷出的高液压油烫伤,随后万某某被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7天。2021年7月12日,万某某经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万某某与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万某某遂向上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上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上高法院提起诉讼。
收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发现本案争议焦点系万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按何种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公司主张万某某工作不到一个月,其工资水平无法反映一整年的工资平均变化情况,应当按照上高县最低工资标准2024元/月计算。上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万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参照《宜春市2019年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中的“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50分位工资43730元/年统计数据,即3644元/月计算。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上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