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48000元。
据悉,王某辉(以下简称被告二)、江某兰(以下简称被告三)是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一)的父母。2020年6月份,原告施某(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一经媒人介绍相识,见面两次后便订婚。2020年6月17日,原告方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方彩礼60000元,并给三被告每人600元见面礼,合计1800元。当日被告一便与原告同居生活。次日因是端午节,原告方又给付被告三1000元礼金。中秋节时原告方又给付被告三礼金600元。2021年春节时原告方又给付被告二礼金600元。
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方发现被告一怀有他人三个月的小孩(已在医院打胎),被告一不久又精神病复发,双方无法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原告方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因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故诉至法院。
另,原告系二级智力残疾,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同时因被告一患有精神疾病,原告给付的彩礼实际由被告二和被告三收取,故将被告二、被告三同列为被告参与诉讼。
被告一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被告二、被告三在庭审过程中强调,不是他们反悔,他们没有解除婚约,无需退钱。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就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
本案中,原告、被告一按照习俗进行了订婚,已经向公众宣誓婚姻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约4个月时间,法院认为原告的目的部分实现,但尚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可以支持部分返还。原告方诉称给付被告一的见面礼金是1000元,而被告三辩称是6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法院认定给付被告一的见面礼金是600元。被告三辩称中秋节收到原告方送节礼金600元后返还了200元给原告方,原告方称其未收,被告二、三辩称给了被告一,故法院认定被告方未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请被告方返还见面礼1800元,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送节礼金计2200元,合计4000元,法院认为见面礼和送节礼金是为拉近双方关系对被告方的赠与,故对原告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返还彩礼60000元,考虑原告与被告一共同生活约4个月及分手的原因,法院酌定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返还80%的彩礼,即48000元。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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