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实施转款,但为能赚到“快钱”,魏某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最终触犯法律。3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21年10月中旬,魏某在网上找兼职时,看到有人发帖寻求银行卡“走账”,“每天500元使用费,一天一结账”。在高额报酬的引诱下,他心动了。魏某按照上线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先后在两家银行申领了两张银行卡和U盾,并办理两张电话卡分别绑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魏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流水近850万元。此时的魏某有点害怕,知道上线肯定是在做违法犯罪活动,但因为要还网贷,他并没有及时制止或报警,而是听之任之。
同年11月24日,魏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魏某非法获利3500元。现已查实,被害人李某被网络诈骗的3万元,就是通过魏某的银行卡收取的。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魏某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2月23日,庐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魏某提起公诉,并提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马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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