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章佳)近日,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00后”小伙刘某为他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
2021年5月,刘某在手机游戏软件中结识一人,对方邀请其出借银行卡用于转账,每日可赚取200元。随后,刘某将其3张银行卡拍照发给对方,对方将资金转入刘某银行卡后,刘某按要求将卡内资金转出至对方指定的其他银行卡或微信。经查,刘某的3张银行卡进账共计62万余元,资金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1年6月,刘某主动到绥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绥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