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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抢走”未成年子女

离婚后,一方“抢走”未成年子女
2022-04-27 10:05:59 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离婚后作为非直接抚养人,擅自带走子女致使其学前教育中断,而被告在日常教育过程中也存在陪伴不足等教育欠缺情形。为此,该院向双方下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创造性地在判决时将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之后的效果作为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考量依据之一。

在这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被告在离婚时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原告却未经其同意擅自带走子女并拒绝将其送回,致使子女学前教育中断。而被告虽然具有孩子的抚养权,但在日常教育过程中,也存在亲自陪伴不足,未能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等教育欠缺情形。

了解相关情况后,秦淮法院法官顾荣荣当即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向双方下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双方在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顾荣荣法官特别指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无论双方存在何种分歧,擅自抢夺、隐匿小孩,阻碍对方探视、教育子女都是违法行为。

经过教育指导,双方对法院进行的家庭教育指导均表示接受。原告意识到其行为存在错误,被告称今后会改正教育方法。此次下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起到了良好效果。

“本案除依法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外,还创造性地将家庭教育指导效果与司法裁判相结合,将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之后的效果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的考量依据之一”,顾荣荣介绍,这一方面增强了诉讼中家庭教育指导的严肃性,让家庭教育促进法倡导内容获得了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学利益。

她表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父母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的责任,此次秦淮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了该法在司法环节的落地实施。未来,该院将继续加强探索,进一步丰富家庭教育方式、内容,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

标签: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 变更抚养关系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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