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蔡艳)男子在某商行借款,之后不幸死亡,债务应由谁承担?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借款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在原告某商行贷款100000元,约定2022年4月16日偿还,月利率8.788‰。从2020年12月22日开始到2021年3月29日未归还利息,上门催收黄某某利息时,发现黄某某已于2021年3月死亡,被告张某某作为黄某某的配偶,签订了共同借款承诺书,有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和义务,但张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某商行多次催收,仍拖欠不还,故此某商行诉至法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及偿还本息。
该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某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某商行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黄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中,黄某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贷款,资金用途生产经营,且张某某签署了共同借款承诺书,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现黄某某已死亡,张某某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庭审中,某商行请求按月利率8.788‰,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故该院依法判决解除黄某某与某商行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某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152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788‰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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