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电脑、几个软件、一个网站,包括《长津湖》在内的7.8万余部影视作品就这样被轻松地盗版传播!
公安部日前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天津公安机关破获的“12·15”侵犯著作权案位列其中。该案的侦破及时遏制了一批盗版影视作品的扩散传播,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记者深度采访了该案的办案民警,了解到此类案件作案成本低、隐蔽性强,影响十分恶劣,涉案人员大多比较年轻,值得警醒。
海量影视作品被“盗链”窃取
2021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未某在宿舍被警方控制,15日正式被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现场很简单,作案工具只有一台连着互联网的笔记本电脑。”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五支队办案民警李峯回忆说。
为了牟利,未某于2020年7月租用网络云服务器设立了名为“某某影视”的视频网站,又于2021年2月发布“某某影视”的手机App对外推广。截至未某被抓获,该影视网站和手机App共有7.8万余部影视作品,当时刚在网络上线的《长津湖》等影视作品均可在此浏览。
为降低成本,未某后来使用了“盗链技术”,内容更新更快,隐蔽性更强。在整个案件中,未某设立网站、推广App、购买云服务器和视频管理软件链接境外非法影视网站,均在网络上完成。李峯介绍,“上述作案链条搭建成功后,只要未某的电脑开机且接通互联网,网站就实现自动更新”。
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操作,却给未某带来了不小的“回报”。截至未某被抓捕时,“某某影视”已获得会员注册费、广告费等非法所得数十万元。
利用技术侵权牟利触犯刑法
25岁的未某开始作案时,在一家电子设备公司工作。据办案民警、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航空路派出所荣晓东回忆,抓获未某时,他对案情事实供认不讳,也知道自己所做之事可能触犯法律。
据了解,此类侵犯影视著作权的案件还有不少,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比较年轻,由于不需要付出太多时间成本,他们大部分人也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很多人开设网站是出于爱好,聚集一些发烧友、分享影视作品。
“未某先是建了微信群,群里的人需要什么影视资源经常找他要。渐渐地,他发现有利可图,就开始发展会员营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李峯说。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但还是有一些人非法牟利、滑向犯罪的深渊。事实上,类似未某的行为,对正版市场造成严重干扰,严重影响影视创作创新的原生动力,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五支队支队长赵乃栋说。
固定证据链条保护知识产权
2020年底,天津公安机关接到文化市场部门移送该案线索后,随即开始侦办,虽然这起案件案情清晰,但整个办案过程却非常艰辛。
“未某的网站链接的是国外非法网站,那些网站的服务器都在境外,没办法阻断源头。”李峯说。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与滨海新区公安局“深度捆绑作业”,一边密切关注“某某影视”的动态、避免打草惊蛇,一边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完成了证据固定等关键取证环节。
“我们录了该网站2000部影视作品的操作播放情况,涉及到部分国外影视作品还请有关影视协会在华机构确认侵权,最终确定了该网站侵权影视资源量为7.8万余部,将整个证据链条固定下来,于是开始收网。”荣晓东说。
抓住一些观众“贪小便宜”的心理,利用“盗链技术”非法牟利,不法分子窃取的不仅是正规网站的影视资源、创作者的心血,更是对市场经济创新环境的严重破坏。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每部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良好的影视创新环境需要你我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