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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告父要求每月2万元抚养费,为何被法院驳回?

离婚后儿告父要求每月2万元抚养费,为何被法院驳回?
2022-05-11 14:55:03 来源:扬子晚报

今年5月9日至5月15日是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抚养纠纷案件中如何确保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平衡父母与子女的利益?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两则典型案例,法官结合案例就离婚时父母能否约定轮流抚养子女和离婚后子女能否向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费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母亲要求离婚后轮流抚养女儿,达成调解协议

王斌和李晶育有一个女儿娟娟,因两人均系重组家庭,婚前互相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吵架。两人于2020年4月开始分居,娟娟一直随王斌生活,并由祖母协助照顾。王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婚生女娟娟的抚养权。

李晶表示,自己与王斌都是二婚,深知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影响。鉴于娟娟与父母两人的感情都不错,李晶希望可以和王斌协商两人轮流抚养,等娟娟年龄大一些后,由孩子自己选择跟随父母一方或是继续两边轮流。

经法院组织调解,王斌和李晶就离婚后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调解意见,约定娟娟现阶段由王斌直接抚养,半年后由李晶直接抚养,此后两人半年轮一次,各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各人承担。其间,若娟娟提出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两人需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对抚养方式进行相应调整。两人各自抚养期间,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对方均可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直接抚养一方予以配合。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制度的产生有其理论基础,其中就包含“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法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规定必须符合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满足一定的年龄范围,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前提这三个条件。关于子女需满足的年龄范围,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原则上可直接协议轮流抚养;8周岁以上的,应征求子女本人意见,由其本人作出选择。

母亲以儿名义主张每月2万元抚养费,被法院驳回

钱芳与张伟育有一子童童,后两人于2020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童童由母亲钱芳抚养,抚养费由钱芳自行负担。钱芳和张伟各自分别经营多家店铺,名下均有较多资产。因离婚时留有共同财产未处理,2021年1月,钱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调解协议,钱芳按约定需向张伟给付600余万元,协议签订当月给付一半款项。

2021年11月,童童作为原告、钱芳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钱芳为证明自己一人为童童付出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向法院提交其负担的学费、购置学区房及相关人身保险的费用负担凭证。

在庭审中,张伟为证明其参与了儿子的学习生活,并支付大量费用向本院提交了其为童童进行马术运动训练等昂贵培训项目的大额支出凭据及保费高达百万元的寿险购置凭据,且称每周末均是由自己陪伴童童进行相关马术训练活动。张伟在庭审中向法庭表示,自己之所以为儿子购买大额的保险合同,是考虑自己与钱芳离婚后均可能各自重新组建家庭,于是通过这样的方式确保给予童童足够的生活保障。

法院查明,钱芳与张伟各自名下置办较多资产,经济条件均较为殷实。两人离婚后,张伟虽未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但实际一直参与抚养,且其为给儿子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条件付出了不亚于钱芳的经济支出。从童童目前的学习生活现状以及钱芳的经济状况来看,并无额外要求张伟给付抚养费的现实需求,故钱芳诉称张伟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童童要求张伟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虽然离异,但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向对方索取财产利益的筹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标签: 抚养费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