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围绕“踢人”权限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案情回顾
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钱某于2019年受该群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并表示,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7月23日,钱某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林某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钱某移出群聊。
钱某认为,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故将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因此,钱某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法院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互联网群组依托于互联网社交平台功能组建运行,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对于群组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义务,而平台也赋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员“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
“在本案中,林某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钱某的隐私权,并未刺探或不法获得并使用钱某隐私,所以,即使将之落入到民法范畴考量,也不符合隐私权侵权责任要素。”封瑜说,但需要注意,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管理权限的行使应当遵守互联网群组管理的相关规范。
据介绍,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若因管理行为创建了民事法律关系并构成侵权,相关人员也要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封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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